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光胜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沙河村*组。
经营者:朱光胜,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洲、陈宏贤,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申请、变更、放弃请求,代为上诉和反诉,代为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董永路东侧滨湖天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胡润桥。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光胜租赁站与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光胜租赁站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光胜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光胜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65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光胜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李继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人民陪审员 黄发勇
书记员: 陈柳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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