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江南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石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52383658L。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江南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宜昌江南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江南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江南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原告宜昌江南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
书记员: 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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