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传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健
书记员:杨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