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山区月浦镇茂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达,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乡溪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能宝,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山区月浦镇茂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乡溪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宝山区月浦镇茂盛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山区月浦镇茂盛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山区月浦镇茂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宝山区月浦镇茂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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