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周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云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周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祥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祥兴,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宝,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平村委会”)与被告上海周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昌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平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平,被告周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兴、郭友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平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昌公司拆除租赁土地上的烟囱、烟道及内部添附。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8日,天平村委会与周昌公司订立《土地租赁协议》,天平村委会将大郁生产队(原天平建筑材料厂及玻璃大棚)约47.6亩土地出租给周昌公司,期限为30年,协议约定原砖窑含烟囱及办公用房之地面建筑作价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玻璃大棚作价220万元,由周昌公司买断,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周昌公司。周昌公司承租后,拆除了办公用房,自行建造了无证房屋。2015年,天平村委会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涉及47.6亩土地租赁协议中1,003平方米建设用地协议解除,其余部分无效。2016年3月3日,周昌公司返还了47.6亩土地。2017年春节前,天平村委会对玻璃大棚以120万元的价格从周昌公司处回购。涉及周昌公司在土地上自行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天平村委会赔偿周昌公司及次承租人共计2,100万元。天平村委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周昌公司阻止天平村委会拆除系争土地上的烟囱和烟道,自称其享有物权,故涉诉。
  被告周昌公司辩称,烟囱及烟道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周昌公司,价值远不止5万元。系争土地已经交还天平村委会,但之前的诉讼中未对烟囱及烟道进行评估,周昌公司要求对烟囱、烟道的市值进行估价,并由天平村委会进行赔偿。此外,周昌公司还对烟囱及烟道进行了修缮,天平村委会还应当赔偿添附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天平村委会(甲方)与周昌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本村大郁生产队,原为天平建筑材料厂(窑厂)和由村投资建造的玻璃大棚,以及周边土地合计约47.6亩(四至及实际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并制图作为本协议附件备案)租赁于乙方经营使用,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41年10月31日止,为期30年;窑厂及玻璃大棚面积约6.8亩的土地租金(含青苗费)每年共计为88,000元,其他土地在甲方报建手续未办好前允许乙方临时使用,但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甲方在未报建手续办理好之前土地由乙方使用管理,每年每亩支付1,000元青苗费到土地手续办理结束后,由甲方把土地交于乙方开发建设,并开始由乙方每年上交租金每亩为13,000元,每五年按原租金递增6%,此款适用先付后用,乙方必须于合同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窑厂及玻璃大棚当年的土地租金;原砖窑(含烟囱)及办公用房之地面建筑作价5万元,玻璃大棚按造价为120万元,由乙方受让买断总合计为125万元,买断后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于乙方所有,此款于2011年8月30日前付50%,2011年12月底全部付清;甲方同意乙方分期在租赁地块内投资兴办商务会谈所、特色农家餐饮、种植无公害蔬菜、食用菌菇深加工、奇石(含玉石)加工以及兴建公共体育娱乐和来沪人员度假休闲观光场所等,第一期开发改造原1.8亩砖窑及玻璃大棚二处可用面积6.8亩,其余部位按实际使用需要由甲方负责按规定申办土地使用手续,获准后逐项开发,在未获批土地使用期间保持租赁关系;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市政规划所需或有关部门依法征用时,乙方必须服从,有关地面建筑物和使用期限的经济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015年2月28日,天平村委会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租赁协议》无效等。本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协议中涉及1,003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有效,其他土地用地手续未办理完毕,应属无效;因无效合同所涉土地面积占绝大多数,有效合同部分实际也无法履行,故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确认系争租赁土地中1,003平方米部分协议解除,其余部分无效,周昌公司将上述土地返还给天平村委会,并向天平村委会支付使用费。
  2016年3月3日,天平村委会与周昌公司签订移交确认书,载明,周昌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天平村委会移交47.6亩土地(除地面建筑物占有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均移交给天平村委会。
  2016年4月,天平村起诉要求周昌公司返还建筑物,并同意按照鉴定意见对周昌公司进行补偿。该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周昌公司及次承租人在系争土地上增加的固定添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单位出具的工作说明函载明,窑厂及结构烟囱(原土地租赁移交已存在)的评估不在鉴定受理范围之内。本院审理后认定,周昌公司增加的固定添附损失13,753,036元,次承租人增加的固定添附损失9,673,603元,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考虑对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兼顾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天平村委会向周昌公司赔偿损失2,100万元。天平村委会在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可以取得系争土地上固定添附的处置权。
  审理中,天平村委会表示,天平村委会愿意给予周昌公司适当的补偿,由天平村委会自行拆除烟囱和烟道。
  审理过程中,经周昌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周昌公司在烟道内的添附现值进行审价。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为添附现值98,611.20元。
  天平村委会表示,鉴定金额大大高于周昌公司的投入成本,但天平村委会尊重鉴定意见,对鉴定金额不提异议。
  周昌公司表示,对鉴定金额不予认可,但不再提异议,由法院判决。
  以上事实,有天平村委会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移交确认书,周昌公司提供的工作说明函、鉴定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判令周昌公司将系争的47.6亩土地返还给天平村委会,周昌公司实际也无法继续使用系争土地上的烟囱、烟道,天平村委会要求收回该烟囱、烟道,并愿意给予周昌公司适当补偿,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周昌公司受让原砖窑(含烟囱)及办公用房总共支付天平村委会5万元,现天平村委会收回烟囱及烟道,本院酌情确定天平村委会支付周昌公司2.5万元。周昌公司在烟道内的添附现值98,611.20元,应由天平村委会予以赔偿。综上,天平村委会共计支付周昌公司123,611.20元。天平村委会在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系争土地上的烟囱、烟道及内部添附归天平村委会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周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23,611.20元;
  二、被告上海周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约47.6亩土地上烟囱、烟道及内部添附交付给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会。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6元,鉴定费10,500元,由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