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云龙,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罗盛电器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召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会起诉被告上海宝山罗盛电器五金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山区罗店镇天平村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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