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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朱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树民,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明,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树民、被告李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7日,被告因妻子李明娣发生车祸急需治疗费向原告借到现金100,000元。当初未约定还款期限,目前原告向被告催讨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借故拒绝归还。
  被告李云明辩称,被告收到了原告出借的现金100,000元,当时借款是因为被告的妻子李明娣发生车祸,急需治疗费。被告是愿意归还借款的,并且也没有否认过借款的事实,但由于现在被告经济状况不好,并且妻子是残疾人,每月需要医疗费,而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是2人共计4,000元的退休金。被告拿到拆迁房出售后,愿意归还原告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罗店镇远景村现金壹拾万元用于车祸妻子李明娣治疗费。”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归还该借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向被告出借100,000元,被告表示已经收到,双方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并不是其不归还或推迟归还借款的理由,因此对于其拿到拆迁房出售后再行归还借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宝山区罗店镇远景村村民委员会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云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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