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黄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宏伟,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贺国军,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宏伟、贺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贺国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国军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国军的起诉。
审判员:周天娇
书记员:陆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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