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贺宏伟、贺国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黄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宏伟,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贺国军,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宏伟、贺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贺国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国军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国军的起诉。  

审判员:周天娇

书记员:陆  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