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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欣,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寿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红,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GOHCHYEBO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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