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马格(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RALFJUNKER(拉尔夫容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建波,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申请人:新疆鸿熙敬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萍。
原告宝马格(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瑞德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建波、新疆鸿熙敬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马格(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建波、新疆鸿熙敬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2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建波、新疆鸿熙敬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2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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