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科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宇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诉讼代表人: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裁定受理被告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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