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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科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宇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诉讼代表人: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裁定受理被告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宝高船舶配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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