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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琛,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观巷19号赵苑观邸2号楼1单元1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实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宁,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仙敏,男。
  原告张琛与被告实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23545号民事裁定,裁定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实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张琛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实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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