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威
李海军(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
陶某
王磊
原告客威。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
被告王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客威诉被告陶某、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客威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客威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客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客威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客威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客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客威负担。
审判长: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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