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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区京垣汇酒楼与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京垣汇酒楼
孙东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
陈红然
毕健根(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化区京垣汇酒楼,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L5089361-2。
法定代表人邓文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东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5185330-9。
法定代表人靳永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红然(工伤人张佃云之妻),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毕健根,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宣化区京垣汇酒楼(以下简称京汇酒楼)因诉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第三人陈红然之夫张佃云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791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东博、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春燕、原审第三人陈红然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健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第三人陈红然的丈夫张佃云是原告京汇酒楼的员工,具体从事厨师工作,2015年1月4日晚9时30分许,张佃云骑自行车从单位下班回家,行驶至宣化区府城西路万柳公园南侧路段时,遇同向行驶的林子涵酒后驾驶的冀G×××××号丰田牌越野车,越野车将张佃云撞倒,张佃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诊断为:因车祸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经宣化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子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佃云不承担责任。
2015年9月16日,张佃云的妻子陈红然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9月17日被告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2015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告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未向被告提交举证材料。
2015年11月24日,被告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前往宣化区人社局对张佃云和原告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原告经理罗君到宣化区人社局后,书面向被告提交了一份证明,证实该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关于张佃云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
2015年12月17日,被告按照工伤申请人陈红然的申请,前往宣化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原告与陈红然因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庭审理笔录。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070154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陈红然丈夫张佃云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2016年1月8日、2016年2月2日,被告市人社局分别向第三人和原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不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市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享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5〕070154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上诉人认为张佃云发生的交通事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提前回家,属于骗取上诉人为其出具“出行经过”,并非是下班时间的主张,因职工早退或未请假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时间的认定,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张佃云亲属已经从肇事者处得到了全部赔偿款,再对其以工伤进行赔偿属于重复赔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宣化区京垣汇酒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市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享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5〕070154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上诉人认为张佃云发生的交通事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提前回家,属于骗取上诉人为其出具“出行经过”,并非是下班时间的主张,因职工早退或未请假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时间的认定,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张佃云亲属已经从肇事者处得到了全部赔偿款,再对其以工伤进行赔偿属于重复赔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宣化区京垣汇酒楼负担。

审判长:王瑞良
审判员:吴义清
审判员:冯艳丽

书记员:姚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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