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183260912C。
法定代表人:孙丽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德胜,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现住珠山镇水厂附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
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德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德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
宣恩县珠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升霄
书记员: 苏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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