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根荣,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雪莲,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继牟,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雪伦,女,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雪勇(系第三人华雪伦弟弟),住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华雪勇,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根荣与被告华雪莲、第三人华雪伦、华雪勇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追加了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原告宣根荣于2018年11月9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宣根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根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宣根荣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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