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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谱龙与汪志一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宣谱龙,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汪志一,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宣谱龙因与被申请人汪志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8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宣谱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蒋  晴

书记员:王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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