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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86********,汉族,大学本科,大连**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宫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9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胜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某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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