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宫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望奎县**乡**村***屯**号,现暂住禄丰县金山镇***酒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3时许,刘某甲和普某某、刘某乙从禄丰县金山镇满天星KTV出来,站在满天星门前道路上的王某某多次拉扯普某某不让其走,刘某甲去劝阻时两人发生争执、吵打,刘某甲打电话给李某某说其在满天星KTV门口被人打,后刘某甲见李某某、宫某某赶到现场即追打王某某,王某某在跑的过程中被人行道绿化带上的铁丝网绊倒在地,刘某甲、李某某、宫某某用拳、脚殴打王某某,罗某某等人上前劝解时,被告人宫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打伤罗某某左手臂。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左尺骨上段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贰)级。案发后,刘某甲父亲与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刘某甲、李某某、宫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指令情况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病历材料、和解协议及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禄丰县金山镇满天星KTV门口监控视频、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故意打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9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