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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正与宫禄赓、杨永琼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宫XX,男,XXX年XX月X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XXXX(系原告宫正的姐姐),住同原告宫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泰,男。
  被告:宫XXXX,男,XXX年X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杨XXX,女,19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汪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洲,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洲,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XX诉被告宫XXX、杨XX、汪XXXX、葛X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XXXX、葛XX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汪XXX、葛XX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薛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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