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拍拍屋(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钱仓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肖丽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廉明,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宫金玲,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拍拍屋(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宫金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476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宫金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7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宫金玲在招商银行北京旧宫东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对该账户中的银行存款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宫金玲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宫金玲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宫金玲在招商银行北京旧宫东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 媛
书记员:王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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