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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雷雷与李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宫雷雷,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饶阳县。被告:李大庆,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沧州市肃宁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宫雷雷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相识,2018年2月13日,被告李大庆向原告借款2.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李大庆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李大庆借原告宫雷雷10万元本金,2013年被告李大庆偿还给原告本金8万元,剩下的2万元一直没有偿还。2018年2月13日被告李大庆给原告宫雷雷打了借条,本息合计2.5万元,借条是被告李大庆亲笔书写。有被告李大庆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原告宫雷雷又名宫雷,有饶阳县大官亭镇东张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2张为证。
原告宫雷雷诉被告李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雷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宫雷雷提交的借条,系被告李大庆亲笔书写,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借条中出借人书写“宫雷”,经饶阳县大官亭镇东张岗村委会证实,宫雷雷就是宫雷,又原、被告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李大庆也称宫雷雷为宫雷,原告提交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大庆给付原告宫雷雷借款本息共计2.5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李大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红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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