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芃,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金祥,职务不详。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7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147.80元;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人民币1,000.72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原告与上海市长宁区御翠豪庭业主大会签订《御翠豪庭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管理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688弄御翠豪庭小区,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合同约定:商业物业服务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业主应于每个缴费季度的首月第一天或之前向原告预缴下一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如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应征收违约金,就欠缴款项数额和拖欠时间按照每月2%计算。被告系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688弄8号209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系店铺,建筑面积138.26平方米。因被告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御翠豪庭物业服务合同》、(2017)沪0105民初1188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688弄8号209室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138.26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店铺。原告系被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市长宁区御翠豪庭业主大会签订《御翠豪庭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作为该小区业主的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对小区内其他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造成损害,被告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支付物业管理费(10元*138.26平方米*3个月=4,147.80元),现原告诉请其支付,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管理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688弄8号209室房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147.80元;
  二、驳回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兆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华娣

书记员:施红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