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裕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轶,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赵民。
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6.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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