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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康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裕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轶,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康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赵民。
  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6.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家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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