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云,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金珠,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青,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乐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赖金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家家乐购公司与赖金珠达成和解协议,家家乐购公司遂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家乐购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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