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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5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住罗定市罗镜镇**村委*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容某某于2019年3月份,在罗定市太平镇东林村委大山闸引太河堤基边,向一名叫“阿拐”的人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无号牌无证件的女装摩托车使用。经查,该车为2019年3月13日被梁某某、陈某某盗窃的装摩托车。经认定,该车价值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明知系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摩托车而购买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开明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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