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岔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板城镇岔沟村。法定代表人:刘科民,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岔沟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8年山楂园承包费6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楂园承包合同》,原告将本村桦树沟庄前山山楂园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限10年。2008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六年内缴纳承包款18000元,每年缴纳承包款3000元,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4年内缴纳承包款24000元,每年缴纳6000元。交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缴租方式。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不如期缴纳的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给付2017年的租金,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2017年承包费。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交纳2018年承包费,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现依法呈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果园承包费6000元。被告孔某某辩称,2018年的承包费我应该交,我没交是因为2018年合同没有到期,原告方干扰我经营山楂园打药、剪枝,制止我种地,导致我的损失,原告先赔偿我的损失,我再交承包费。2017年狗场修道,钩了我三行树,三行树被钩了之后影响了旁边一行树的产量,当时钩树没有通知我,原告先赔付我的损失我再交承包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1月30日,原告岔沟村委会与被告孔某某签订了“山楂园承包合同”,并由原告提供了合同文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承包款缴纳时间及方式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4年内缴纳承包款24000元,每年缴纳6000元,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上缴租方式,每年的12月31日前不如期缴纳的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一直到现在仍在履行。但被告孔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缴纳2018年的承包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山楂园承包合同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岔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岔沟村委会)与被告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岔沟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科民,被告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岔沟村委会与被告孔某某签订的山楂园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承包款的缴纳、双方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孔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缴纳2018年的承包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岔沟村委会要求被告孔某某给付2018年的承包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如果被告孔某某认为原告岔沟村委会确实存在阻拦其剪枝、打药以及在果园内种地等违约行为,可另行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孔某某给付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岔沟村村民委员会2018年山楂园承包款6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龙
书记员:刘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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