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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途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与量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宽途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IsabelleMarieJacquelineVASSEURep.CHOUVE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量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嘉昆(职务不详)。
  原告宽途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量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量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以下币种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积家上海电影节晚宴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50%的服务费,但被告未依约及时履行服务内容,导致合同根本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已付款,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资料如下:1、《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2、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招商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及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的事实。
  被告量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资料。
  本院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的《服务协议》、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招商银行付款回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要求,故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积家上海电影节晚宴项目创意咨询服务,服务费16万元,服务工作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以实际结束日期为准);原告于2018年6月16日前收到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总金额的50%,活动结束且经原告和客户对工作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收到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清余款,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5月13日开具金额为8万元的服务费发票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支付8万元给被告,但被告未依约履行服务内容,导致合同根本违约。2018年8月8日,原告起诉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支付服务费后,被告应按约及时提供服务。因被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宽途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量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于2018年8月8日解除;
  二、被告量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宽途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量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  骏

书记员:曹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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