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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弘毅与上海燕林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宾弘毅,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元,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燕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东。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王令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淳,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营业场所泰兴市。
  负责人:钱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宾弘毅与被告王康元、上海燕林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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