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宿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历山北路汇源华庭幼儿园东30米处时,与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6.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宿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宿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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