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银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岛密尔克卫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汇港路XXX号XXX幢二层1-2-03部位。
法定代表人:孙广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安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郑革锋。
被申请人: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安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密尔克卫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密尔克卫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密尔克卫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密尔克卫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 弘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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