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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大海与傅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寇大海,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傅振,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寇大海与被告傅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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