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寇大海,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傅振,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寇大海与被告傅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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