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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初中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0********,小学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务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寇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王家对河村其家中雇佣被告人寇某某从事铝帽生产,并将加工铝帽时产生的酸洗废液和抛光废液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到村内下水道内,造成环境污染。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王某某在王对河村生产铝帽时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寇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寇某某娟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360539****、1335509****)。

2、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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