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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荣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枣庄市峄城区,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诉讼代理人朱佃玉,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寇荣银,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在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寇荣银故意伤害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寇荣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性处分,且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对被告人寇荣银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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