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仁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麟。
原告富仁昌与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富仁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仁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叶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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