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孚侨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孚侨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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