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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岳文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岳文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存,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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