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岳文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岳文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存,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上海府邸休闲保健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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