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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新疆亿通汇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亿通汇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蔡艳丽。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亿通汇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曹克睿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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