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庆,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浩某图文输出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经营者:符某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某某。
原告富某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浩某图文输出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富某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某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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