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庆,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华银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华银图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5.50元,由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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