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继(NAITOMASATSUG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木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玉香。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木林印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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