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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秦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利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律,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歆昊,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恢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24,872.1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3年6月3日入职原告处,由于被告存在未如实向原告报告客户资信情况及虚假报销的严重违纪情形,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被告秦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亦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立案受理了秦律就本案同一裁决所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丁  婧

书记员: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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