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内藤昌継(NAITOMASATSUG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白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君,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宁,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7)沪0101民初169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陕西永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2民再1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沪0101民初1690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经慎重考虑,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彩英
书记员:孙怀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