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君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XXX号XXX幢XXX号库。
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富士通将军东方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XXX号西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下村牧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沪。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静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君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富士通将军东方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87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富士通将军东方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君易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富士通将军东方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君易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富士通将军东方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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