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帅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朱彤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朱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富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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