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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志勇与唐薇依、朱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富志勇,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帅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薇依,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朱彤彤,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志勇与被告唐薇依、朱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富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志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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