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莱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抗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鲜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赫,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超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莱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莱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850元,由原告富莱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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