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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马晓东,曾用名马冬,男,1990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马家庄子村。2010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希刚,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蔺华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东及其辩护人武希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东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东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

审判长:王志军
审判员:张治中
审判员:单学然

书记员: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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