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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刘新生
孙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新生。该自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在寿光市教育局协助局长分管财务工作。2013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孙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4)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生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生及其辩护人孙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新生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新生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已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对于张培孝有无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共谋,对起诉书指控该伙同张培孝实施共同贪污有异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新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82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新生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新生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已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对于张培孝有无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共谋,对起诉书指控该伙同张培孝实施共同贪污有异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新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82517元。

审判长:董凤丽
审判员:张治中
审判员:董祥丰

书记员:赵秀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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