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张怀全
陈风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吴玉锋(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怀全。2013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风强、吴玉锋,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3)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怀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怀全及其辩护人陈风强、吴玉锋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2014年3月1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怀全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对象是亲友或同事,属于特定对象,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怀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怀全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对象是亲友或同事,属于特定对象,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怀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陈立宏
审判员:董凤丽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郝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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