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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彪与朱雪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封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法家,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华(系被告的儿子),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封彪与被告朱雪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法家,被告朱雪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彪向本院提出诉请: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装修损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520元、结婚被褥及衣物损失费41,000元、鉴定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表示床垫因漏水造成损失,要求保留诉权,本案中暂不处理。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因被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以下简称301室)房屋漏水,致使原告位于该房屋楼下101室(以下简称101室)浸水,造成原告家里购置的婚庆用品(床垫、被褥、衣物)及衣橱、柜子、天花板墙面、地板等财产损坏。
  被告朱雪兴辩称,2018年9月21日被告的301室家中厨房没有发生水管爆裂;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有异议,被褥系网络直销品牌;鉴定报告无异议,但原告的结婚被褥及衣物损失费应为原值61,256元减净值41,000元,即20,256元;原告的装修损失系动迁房结构和质量原因造成,且该房屋装修多年,故装修损失非完全因漏水造成,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嘉定区马陆镇仓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银行回执单、购物单、照片、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报告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系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800弄仓新小区480号楼的住户。2018年9月21日,原告封彪的101室家中,因楼上住户被告朱雪兴家(301室)漏水,致部分墙体、地板、家具、被褥及衣物被淹,造成财产损失。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来院。
  审理中,1、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对101室房屋遭浸水导致装修损失费用进行鉴定的结论为:原、被告无异议部分涉案装修损失费用为14,520元,双方另外有异议部分的装修损失费用为1,826元;2、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对101室所涉结婚用被褥、柜内衣物等财物的评估结论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11日的评估价值净值为41,000元,评估价值原值为61,256元。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系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800弄仓新小区480号楼上下邻居。2018年9月21日,原告封彪101室,因楼上住户被告朱雪兴家漏水,致其家中部分墙体、地板、家具、被褥及衣物被淹,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以301室家中当天水管未爆裂为由,不同意承担原告101室因楼上住户漏水产生的损失,但未证明与原告家楼上漏水的损失无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朱雪兴应负责赔偿原告家中因受淹造成的全部损失。原告封彪主张的装修损失费14,520元、鉴定费6,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结婚被褥及衣物损失费过高,根据鉴定结论,原告因受淹造成的该损失应为20,2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雪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封彪房屋装修损失费14,520元、结婚被褥及衣物损失费20,256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40,776元。
  二、驳回原告封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封彪负担259.50元,被告朱雪兴负担409.50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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